2013-08-12 18:04:45
來源:縣森林防火指揮部 | 編輯:東安 | 作者:佚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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舜管局、各鄉鎮場、縣森林防火指揮部成員單位,縣直有關單位:
由于干旱高溫天氣影響,我縣已提前進入森林防火關鍵時期,森林防火形勢異常嚴峻。為進一步加強野外火源管理,加大依法治火力度,有效遏制火警火災頻發、高發勢頭,保護森林資源,維護森林生態和公共安全,特發布本禁火令。望各級、各有關部門和單位精心組織,認真貫徹落實。
請將本禁火令翻印,下發到村、到戶。
附件:《東安縣森林防火指揮部野外禁火令》
二○一三年八月十一日
東安縣森林防火指揮部野外禁火令
目前,我縣正處于干旱高溫期,加上正值農村雙搶農忙時期,野外用火增多,森林防火形勢十分嚴峻。為有效保護森林資源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》、《森林防火條例》和《湖南省森林防火實施辦法》等法律法規規定,特發布森林防火禁火令:
一、本禁火令自發布之日起至10月31日。
二、任何單位和個人嚴禁在森林或距森林邊緣500米范圍內實施下列行為:
(一)隨意燒荒、燒地邊田硬、焚燒農作物廢棄物料等生產用火;
(二)墳頭燒紙、燒香,燃放煙花爆竹、吸煙、野炊等非生產性用火;
(三)攜帶火種和易燃易爆品;
(四)其他易引發森林火災的行為。
三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綠色通道、宜林荒山、退耕還林地、未成林造林地、灌木林地,經濟林、速生豐產林內等易引發火災的林片、地段違規用火。
四、在林內從事野炊、踏青、祭祀等活動的,應當向森林經營單位提出書面申請,并經縣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,自覺服從森林經營者的防火安全要求,嚴格遵守森林防火的有關規定,杜絕任何違規用火行為。
五、在林內及林緣500米范圍內進行爆破、勘察和施工等活動,必須經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森林經營單位批準,并采取防范措施,做好撲火準備工作。
六、森林經營單位要加強對轄區內輸變電線路及設備的檢查檢修,嚴防線路短路或漏電跑火,引發火災。
七、要加強對中、小學生的森林防火宣傳教育,加強對智障等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行為能力人員的監護管理,嚴防他們隨意進山入林玩火、用火。
八、各鄉鎮場和有關單位要嚴格執行林內用火審批制度,加強對用火管理制度的監督檢查。森林經營單位和重點林區鄉鎮場,要明確和落實防火責任,加大宣傳力度,加強野外巡查、護林了望等工作,重點林區、重要部位和重要時段要嚴守死守。進山入林路口要設關阻卡,嚴格收繳火種,杜絕火種進山入林。要進一步加強值班備勤,配足配齊交通通訊工具及滅火機具,做好一切防撲火的準備和后勤保障工作。
九、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森林火情,應立即向當地人民政府或公安消防、林業等有關部門報告。有關部門接到報告后,應迅速上報縣森林防火指揮辦公室。
十、不得破壞或占用森林防火設施設備,加強對森林防火設施設備的維修保養,使其經常保持良好的防護和使用狀態。
十一、根據國家《森林防火條例》和《湖南省森林防火實施辦法》的有關規定,對攜帶火種和易燃易爆物品進山入林,在林區或林緣500米范圍內燒香燒紙、燃放煙花爆竹、吸煙、野炊和隨意燒荒、燒地邊田硬、燒作物秸稈及廢棄物料的,責令其改正,拒不改正的,處10-50元的罰款;過失造成森林火災,尚未造成重大損失的,由縣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更新造林,可以并處200-3000元的罰款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東安縣森林防火指揮部指揮長:李曉寧
二O一三年八月十一日
作者:佚名
責編:東安
來源:縣森林防火指揮部